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凱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,
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07號附表
利息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9517元 林凱彦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.08%計算之利息 002 80483元 林凱彦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