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公示催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
聲 請 人 鑫東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子勛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,以高雄銀行成
大分行為付款人,票號為BW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
告云云。
二、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
規定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本件聲請
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完
整記載一定之金額、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
之規定,此項票據應屬無效,既非證券,聲請人聲請公示催
告,即屬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