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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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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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3號
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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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
債 務 人 GERALD RAMOS BISCARRA (爾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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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債務人之
最新雇主資料後,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昱品事業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,而上開第三人設於新北市樹林區,此有內政
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在卷可證,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
係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,應由該院管轄。債權人誤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爰依法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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