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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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253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文禎
住同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○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聲請本
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及保險投保等資料,然債務人之
住所地在臺東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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