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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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295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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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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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崇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
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為強制
執行,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
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
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 育 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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