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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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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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姜岢忻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黃淑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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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新竹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7樓之屋內動產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管
轄區域,有聲請狀在卷可參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
院管轄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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