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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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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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1號
債 權 人 馮妮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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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林億宸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
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
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、郵局開戶等,經本院結果:㈠債務人
之開戶郵局為臺南開元路郵局,結存金額為新臺幣0元;㈡債
務人勞保加保於第三人敦謙國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又
該上開第三人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七
樓,則依首開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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