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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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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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
代 理 人 洪錦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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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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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黃禹齊分別對第三人國泰綜合證
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銘有限公司之存款、薪資等金錢債權強
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設址分別於臺北市大安區、新北市五股
區,此為聲請人自承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
所在地之臺灣臺北、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聲請人併請求向
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勞保、存
款等資料,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。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,自屬不合,爰依上揭
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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