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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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07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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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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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雅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,惟查該第
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及內湖區,有聲請人所提
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 育 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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