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2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1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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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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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吳思穎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、中央健康保險署、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、存款等資料及所得
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,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為何,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相對人之住所
地在高雄市桃源區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,則
本件係屬臺灣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自屬違誤,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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