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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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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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541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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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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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三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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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、郵局存款及商業保險等資
料,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
竹市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
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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