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1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31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鄭捷文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仙
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第三人公司係登記在高雄市甲仙區,有
其聲請狀在卷可參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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