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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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773號
債 權 人 凌美玉
債 務 人 周茂中
債 務 人 黃惠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周茂中對第三人周敬堯之
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第三人住所位於高雄市楠
梓區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
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
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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