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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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776號
債 權 人 周敬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○○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7 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右昌
分行之存款債權,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
市楠梓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
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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