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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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00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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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有恒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
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顯屬
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;又債
務人設籍南投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說明
,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
轄法院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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