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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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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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321號
債 權 人 王崇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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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吳祐全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、勞保及郵局帳戶等
資料後,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新興郵局之存款等債權,
而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新興區,此有中華郵政函在卷可證
,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,應由
該院管轄。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。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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