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97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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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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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陳王鳳美(民國112年12月19日死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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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
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
定,強制執行開始後,債務人死亡者,得續行強制執行;但
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已無當事人能力,無從補
正,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
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7日聲請對債務人陳王
鳳美即陳銘源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,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
換發債權憑證。惟查,債務人陳王鳳美已於112年12月9日死
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,債務人已於
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是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不
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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