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5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0251號
債 權 人 謝慧玲
債 務 人 薛超文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
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存款資料,應屬執行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債務人之住
所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
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