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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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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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0778號
債 權 人 蘇俊霖
債 務 人 雷弘凱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弘凱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
而係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勞保資料,應屬執
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相對人之
住所地係在高雄市美濃區,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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