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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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16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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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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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翁淑梅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以債務人
現查無可供執行財產,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。查債務人翁
淑梅之住所地為臺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 育 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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