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1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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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142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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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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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塗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
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
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
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
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,法
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聲請對債務人陳金塗為強
制執行,惟債務人已於同月14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,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,債務人既
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以之為執行債務人,即屬不合法。
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,從而,依上開
說明,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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