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74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74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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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陳慧玉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胡有洋(已死亡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
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
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
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
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。復
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查無相對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於民國113
年2月22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查,相對人已於107年6月2
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,是聲請人
於提起本件聲請時,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
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,依上開說明
,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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