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2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30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士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
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
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
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
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。復
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,惟相對
人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,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附卷可稽,則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,甚為明瞭。聲請
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
復屬無從補正者,依上開說明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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