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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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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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朝偉
債 務 人 張森茂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森茂如附表之對第三人之執行
所得債權,並附帶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集保開戶券商資料,惟
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地址分別設於桃園市楊梅區、苗栗
縣三義鄉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
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附表:
編號 第三人名稱 第三人公司地址 管轄法院 1 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 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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