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37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3370號
債 權 人 蔡榮豊
樓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王柏鈞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,請求法院代為函查
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等資料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
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、新竹縣、
新竹市,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。債權
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,即無執行標的物
所在不明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。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