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拆屋交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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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02號
債 權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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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金順等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,除當事人外,對於左列之人
亦有效力:㈠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為
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。前項規定,於第4條第1項第
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。次按原告向法院提起民
事訴訟,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,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
缺,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,亦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
決駁回原告之訴。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,其當事人適格有欠
缺者,法院毋庸命其補正(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參
照)。是依上揭說明可知,強制執行之執行當事人適格有欠
缺者,係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,法院無庸命其補正,即得逕
以裁定駁回,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固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及
其確定證明書,請求債務人李金順等人應將坐落臺南佳里區
禮化段1388、1389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地上物拆除,
並返還予債權人等情。惟債權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將系
爭土地信託予案外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易鼎公司)
,此有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在卷足參,並經本院向臺南
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信託契約查核無訛。然依系爭土地之
信託契約所示,其中信託主要條款第一項:信託目的為:「
開發、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」;第六項:信託財產之管理或
處分方法:「依約受託人得『全權處理』信託物之開發、『管
理』、處分等一切相關之所有程序」,包含但不限於...(5)
「提出排除侵害」,而本案為拆屋交地事件,屬排除侵害之
行為,故系爭土地債權人既已信託予受託人即案外人易鼎公
司全權處理,自應由其受託人提起本件之強制執行,始為當
事人適格。從而,本件債權人之當事人適格欠缺,債權人強
制執行之聲請不符法定程式,其聲請為不合法,且當事人適
格欠缺為不得補正之事項,亦無命補正之必要,故本件強制
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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