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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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新安
相 對 人 蔡陳金鑾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蔡陳金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
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
來因簽訂本件借款契據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
高限額內之借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之最
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7年12月10日
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
案。
㈡嗣相對人蔡陳金鑾於106年12月11日簽立借據及簽發面額新
臺幣1,500,000元,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
,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
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
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、借據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登
記謄本1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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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6-2 4384.00 2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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