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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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
聲 請 人 王光強
相 對 人 唐大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①112年5月12日②112年3月
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①300,000元②300,000
元,約定清償日期各為①112年8月15日②112年6月7日,並以
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、2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普通抵押權①4
00,000元②400,000元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詎相對人屆期未
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共600,00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
以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
據等影本各2件、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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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玉井區 沙子田段 109-2 3016.00 全部 002 臺南市 玉井區 沙子田段 109-29 2478.00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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