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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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天耀
相 對 人 陳孟妤
陳姸縈
債 務 人 陳育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,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㈠、相對人陳孟妤、陳姸縈及債務人陳育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,為擔保相對人陳孟妤、債務人陳育騰對於聲請人
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幣
(下同)3,2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
日為民國140年8月10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、嗣相對人陳孟妤於110年8月10日邀同債務人陳育騰為保證人
向聲請人借款2,7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14年8 月18日止,
約定以1個月為1期,貸款期間之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係依年金
法按240期核算,最後1期(114年8月18日)按貸款餘額及應
繳利息一併清償。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時,聲請人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,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。詎相對人陳孟妤於112年8月發生逾期情形,
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無效,寄發通知函後亦無回應,依上開約
定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2,520,272 元及利息、違
約金仍未清償。另相對人陳孟妤、陳姸縈及債務人陳育騰將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2月1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
對人陳孟妤、陳姸縈,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
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 件,授信明細查
詢單1件,催告函及退回信封等影本各3件,土地及建物登記
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
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
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
及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
今仍未陳述意見,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陳「妍」縈,顯有誤載,
本院逕依職權更正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南新段 187 79.34 全部 相對人陳孟妤、陳姸縈權利範圍各2分之1
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積單位 001 24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弄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9.41 49.41 98.82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陳孟妤、陳姸縈權利範圍各2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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