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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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
聲 請 人 楊銀素
相 對 人 蕭明棋
債 務 人 黃妍靜即黃郁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①103年9月22日②103年9月
23日③104年2月25日④104年3月12日⑤104年4月29日向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(下同)①500,000元②2,000,000元③80,000元④17
0,000元⑤7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9月22日,並以其
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
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聲請人亦於113年1月19日以存證
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28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
明書、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、借據影本2件、本票
影本3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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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段 753-4 82.00 全部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電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梯 積 材料及 建築 樓 單 梯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間 位 範圍 001 313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4.17 44.17 88.3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. 01 15.19 平方公尺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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