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
相 對 人 吳承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吳承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
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
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
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
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84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
3月28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
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吳承臻於112年3月29日簽發面額新臺幣842,000元
,到期日為112年12月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,惟屆
期提示未為清償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
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
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南 學甲區 仁得段 780 612.86 0000000分之36720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69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號四樓之二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0.28 30.2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. 9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仁得段677建號,權利範圍:0000000分之36720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