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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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
聲 請 人 郭香秀
相 對 人 譚明龍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
月19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
2年5月18日,經登記在案。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本件聲請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
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
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,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
,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,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,且登記之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准許。本件聲請人雖
未提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之
證明文件,而僅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簽立之借據,然依前
開說明,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,併予敘
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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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西港區 大塭寮段 1536 1067.00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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