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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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雲政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
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;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
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
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,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,
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
於7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裁定
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6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
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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