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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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趙振東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趙振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
伍仟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趙振東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
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
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、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1
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趙振東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
理人期間,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、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
動產申請登記為遺產管理人、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
本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38號准予公示催告、向財政部南區國
稅局申報遺產稅,經該局核發遺產免稅證明書等管理事務,
並收受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、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
公司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、台南大林新城社區管理
員會、台南市南區新生里里長王安國等之申報債權通知,嗣
因債權人已向鈞院就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9
81建號建物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定期拍賣等管理事務,聲請人
業已支出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287元(包含聲請公示催告
程序費用1,000元),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
用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
010號裁定、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、申請
代收地政案件收據、遺產清冊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、臺南市
政府財政稅務局109至11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、法務
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、天然氣費逾期未繳通知、公示
催告事件繳款收據、閱卷支出收據、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
據、地政規費收據、掛號函件執據及拍賣通知等文件為佐證
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,查核屬實,堪予認定。揆
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,自無從由
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
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審酌本件遺產第2次拍賣價值
高達855萬元,以及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聲請辦理例
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、收受債權人之
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
可稽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
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
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45
,000元,應屬適當。至於費用部分,除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,
000元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1,000元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
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,無須重複列計外;其餘聲請人另為調
查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所支出之申請戶籍、土地謄本之規費及
閱卷支出,則屬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所為之勞費支出
,並非為保存遺產本身不可欠缺之費用,應屬管理報酬之範
疇,此部分之勞費業已於給付報酬中一併審酌,自不得於報
酬以外重複請求;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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