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奇宏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
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為前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
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
第5項第3款、第182條亦有明文。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
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款規定主張
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核算,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
示,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,
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,核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14
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,因被繼承人
財產現正由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14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
行事件拍賣中,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俾利於前開程
序參與分配等語,因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,
爰聲請依財政部訂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
之規定,以系爭土地價額新臺幣(下同)331,577元之總值1
.5﹪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
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148號卷宗,查核屬實
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
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
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聲請
人確已進行部分遺產管理人職務,聲請人主張參酌財政部定
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第13點第1項第4款
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點五之規定,尚
屬合理,然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債務、歸繳國庫等相關
事宜,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,故核定本件
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,000元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
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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