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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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68號
聲 請 人 方美玉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王秀霞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
○○里○里○000號)之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
月1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
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方王秀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
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方王秀霞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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