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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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458號
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王永順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王永順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永順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
臺幣肆萬零壹拾伍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永順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為前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
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
第5項第3款、第182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24
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永順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
理人期間,已執行職務包含:編製遺產清冊、收受陳報債權
及其他文件、遺產管理人登記、遺產稅申報、聲請公示催告
等事務;而待執行之職務尚有:管理被繼承人其他遺產、續
行執行程序、清償債權,或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,或
匯款繳庫等事務,而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,經債權人聲請強
制執行,現由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7628號清
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中,爰請依法審酌管理人
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1,015
元(即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,000元、戶籍謄本15元),酌定聲
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,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永順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
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41號卷宗,查核屬實
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
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
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
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
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
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
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
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
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,
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、
必要費用部分15元,合計為40,015元,應屬適當,另聲請公
示催告程序費用共新台幣1,000元,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
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,故不予列計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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