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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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52號
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王黃罕即王黃氏罕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遺產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變
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之遺產
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
物之職務;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
,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,得變賣遺產,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
2款 、第4款、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
親屬 會議時,由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
集之;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,依法應經親屬
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,同法1129條、
第113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(下稱被繼
承人)於民國(下同)34年7月22日死亡,聲請人前經鈞院1
07年度司繼字第301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。
經聲請公示催告,由鈞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裁定准
予公示催告,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9年5月22日屆滿,迄今無
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
聲明。因被繼承人遺留地價稅欠稅,逐年累計已達新台幣(
下同)20,781元,且義稠段656-2地號土地因空地雜草叢生遭
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函文催告改善,經聲請人雇工除草支出10
00元,以及聲請人遺產管理人報酬31,500元(含其他應由遺
產負擔之程序費用),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支付之
相關費用共計53,281元。而被繼承人遺留遺產僅坐落臺南市
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00地號等3筆土地,再考量被繼承人早
於34年7月22日死亡,召開親屬會議顯有困難,為清償上開
欠稅及費用,請求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之上開遺產,
以利清償遺產管理人相關費用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、家事事
件公告查詢結果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
臺南分署通知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
及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公文等為佐,且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7
年度司繼字第3010號、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等卷宗核閱
無誤。揆諸前開事實,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
而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,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變賣被
繼承人之遺產,自屬有據。另聲請人為清償遺產管理相關費
用,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,依前開規定,其聲請准予變賣被
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附表:
編號 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所遺留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分之3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分之3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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