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拋棄繼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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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563號
聲 請 人 顏秀娟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,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
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
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,同法第 127條
第 1項亦規定甚明,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
權時,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二、經查,被繼承人顏燕河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死亡,其繼承開
始時之戶籍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,有被繼承人除戶
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,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
區內,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,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,於法未合,爰依
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並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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