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4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740號
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劉振泰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
參萬伍仟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為前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
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
第5項第3款、第182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1
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
理人期間,管理職務包含收受強制執行事件文書、聲請公示
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,因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,經債權人
聲請強制執行,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俾利於強制執
行程序參與分配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
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卷宗,查核屬實
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
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
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
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
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
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
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
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
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,
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,
應屬適當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