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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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
聲 請 人 蘇武雄
相 對 人 蘇子超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
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(
內容為通知相對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其不動產應有
部分及徵詢行使優先購買權及領取價金等事宜),遭郵務人
員以招領逾期為由,將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
達,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、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
影本為證。查相對人現仍設籍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
0號」址,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
卷可憑;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訪查之結
果,該分局函復經派員實地訪查,查無此人,有該分局民國
113年2月5日南市警二防字第1130084123號函在卷可稽;而
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
所,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。
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經核
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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