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限期起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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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51號
聲 請 人 陳靜宜
相 對 人 王鳳梅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61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(本院一百一
十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八一號)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,經本院11
2年度司裁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,提供新台幣
100,000元為擔保,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。因相對
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
起訴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
訛。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
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
符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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