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
聲 請 人 余陳怜妃
相 對 人 陳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
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,因相對人已出境
國外,前依相對人留存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國外地址,寄
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,然上開存證信函經投遞後,因相對人
不在無人收件而遭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
出台南成功路郵局第37號存證信函、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
執據及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。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4
日即已出境,聲請人就附件存證信函所寄送相對人之美國地
址,係相對人於辦理護照時留存之唯一國外地址,有相對人
之戶籍謄本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外交部領事領
事局113年2月20日領一字第1135303754號函附卷可稽。而聲
請人已向相對人所留存之前述美國地址寄送,仍無法將附件
存證信函所示之內容通知相對人。則本件可認聲請人已用相
當方法探查,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
之情形,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
,故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於
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,應行國外公
示送達程序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