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7號
聲 請 人 許楊秋桂
許世彬
許惠茹
許芫彰
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彥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王瓊英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優先購買事,以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
段000號為送達地址,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、112年11
月30日、113年1月11日、113年1月19日分別寄發存證信函予
相對人,前三者均經郵政機關招領逾期而遭退回,後者經相
對人本人收受,因相對人設籍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,
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即已出境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
公示送達,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。查相對人雖設籍於
上址,惟於110年5月7日即已出境,並遭戶政機關為「遷出
國外」之註記,惟經詢問外交部領事事務局,其稱相對人有
填載留存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,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1份
在卷可稽。相對人既有留存外國地址,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
閱卷後向該處所送達,於送達不到始聲請公示送達。則聲請
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經核與首揭
規定不符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