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號之3
代 理 人 魏琳珊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乙○○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
項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
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復按「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」,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
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7號
),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聲請訴訟救助,且非顯
無勝訴之望,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(下稱臺南分會)
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
書為證,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,應可
認定。又聲請人以兩造間有不堪同居虐待為由,訴請與相對
人離婚,併請求酌定親權及返還債務等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
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揆諸上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
訟救助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易佩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