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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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0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」,民事訴
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
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
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
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」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(本院113年度家補
字第46號)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
勝訴之望,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(下稱臺南分會)准
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、臺南分會准予
扶助證明書等為證,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
一節,應可認定。又就聲請人所提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起訴
狀內容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
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
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故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易佩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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