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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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代 理 人 蕭麗琍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
項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
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。復按「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」,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
明定。
二、經查,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
家補字第52號)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
顯無勝訴之望,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(下稱臺南分會
)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
明書等為證,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,
應可認定。又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其女,依法有扶養之義務,
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非顯無勝訴之
望。從而,揆諸上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相符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易佩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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