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補繳裁判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金門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○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
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哲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