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補繳裁判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
擔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
聲請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
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姝妤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