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補繳裁判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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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
聲 請 人 王雯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安慶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
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,應徵收費
用新臺幣5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
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惠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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